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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建明申请执行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全发,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余建明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6959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