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713号原告徐某某,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艾某某,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