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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振、闫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高振,闫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344号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范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振,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军,农民。被告闫景杰,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高双庙村褚寨前组008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6508192153。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振、闫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城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