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862号原告符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符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芳芳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