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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83号原告汤某,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汤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