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碧华与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碧华,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26号申请人:金碧华。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凤山街380号四楼。申请人金碧华与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碧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浙G×××××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浙G×××××号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