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谢德保与潘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保,潘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198号原告:谢德保。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亦明。原告谢德保诉被告潘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1日为46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亦明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并由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偿还了2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余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亦明应偿付原告谢德保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潘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孝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藤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