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申请人执行人韩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二、婚生男孩韩某乙随被告韩某甲生活,原告李某承担抚养费3756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7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63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