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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宝兰与安县塔水万家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兰,安县塔水万家乐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943号原告叶宝兰,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安县塔水万家乐超市,地址: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124号。负责人杨春林,该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兰诉被告安县塔水万家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宝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宝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叶宝兰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