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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海涛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208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海涛,地址肇东市。与杨海涛罚金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海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海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海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