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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达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达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162号原告:浙江达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剑正、郎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达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达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4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