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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345号原告:倪某。被告:王某。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