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345号原告:倪某。被告:王某。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