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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财保11号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楼房一套及杨某所有的位于保岱镇XXX商品房一套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楼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5号楼3单元2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刘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位于保岱镇XXX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由杨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二、查封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涿鹿镇XXX小区B2楼3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任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生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荣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