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财保11号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楼房一套及杨某所有的位于保岱镇XXX商品房一套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楼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涿鹿镇XXX5号楼3单元2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刘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位于保岱镇XXX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由杨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二、查封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涿鹿镇XXX小区B2楼3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任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生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荣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