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庚宏铸业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庚宏铸业有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76号原告:永安市庚宏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任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庚宏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市庚宏铸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