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洪均、李茂森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洪均,李茂森,彭道德,秦海龙,代世全,李如积,唐世春,黄荣建,卡哈尔·卡迪尔,李建云,唐良辉,胡建,张鼎银,孔云飞,周豪,谢刚勇,贾小林,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金福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夏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瑛,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洪均,1972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森,1964年6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道德,1974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海龙,1981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世全,1968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积,1973年3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世春,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建,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哈尔·卡迪尔,维吾尔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云,1976年1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良辉,1965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鼎银,1975年4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云飞,1988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豪,1989年7月1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刚勇,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林,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魏建东,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大街丽园七区2-6-301室。法定代表人斯在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解放西路35号惠泽园小区B座903室。法定代表人高洪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北大街54号(香格里拉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樊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洪均、李茂森、彭道德、秦海龙、代世全、李如积、唐世春、黄荣建、卡哈尔·卡迪尔、李建云、唐良辉、胡建、张鼎银、孔云飞、周豪、谢刚勇、贾小林、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瑛、被上诉人龚洪均、李茂森、彭道德、卡哈尔·卡迪尔、李建云、胡建、张鼎银、孔云飞、周豪、贾小林的委托代理人魏建东、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秦海龙、代世全、李如积、唐世春、黄荣建、唐良辉、谢刚勇、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7.2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