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0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3010号原告:谢某甲,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委会莲塘6组富东队36号委托代理人:廖远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谢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2010年12月24日经同事介绍认识,感情挺好,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向我表示他会好勤奋努力赚钱,让我们的日子过好。因此,我向自己父母借资24万元做批发。刚开始,被告好努力干。但过了大半年,被告就变得好懒惰,性格变得好爆燥,时不时就发脾气,踢东西,还三次离家出走。出走后档口没人管,只能由怀孕的我处理档口的事情。被告还赌钱,有人上门讨债,我才知道。我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清还了赌债9万元。由于被告不关心档口的事情,我一人要带小孩,还要兼顾档口的事务,实在吃力,因此最后只能将档口转让出去。鉴于被告的行为,我与儿子搬出去居住,此期间,被告很少来看儿子,也没有关心过儿子,也没有尽过作父亲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万元。3、原、被告共同向谢某乙借款20万元,应该由原、被告共同承担。4、被告因赌博而输的9万元是被告个人债务,被告应该向原告偿还4.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在儿子未满2个月的时候,自己离家出走,不是我们逼原告或者要挟原告,现在差不多一年了。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夫妻,都是家人,但这1年里,原告没有带儿子回家。我和家人、亲戚、朋友都有一直劝说原告回家与我们共同生活。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儿子现在不足一岁,我作为父亲希望在儿子身边,教儿子学走路、学说话。离婚后不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教育会有很大影响。原告的工作环境每天有很多货车、送货工,很难带给儿子一个安静和舒适的环境成长,我不希望儿子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自己以前确实做错了,我会用最大的努力尽我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何某丙。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矛盾,盖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互爱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互爱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矛盾没有达到要离婚程度,且为了利于儿子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完整,愿意改正以往错误,尽其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的其他诉请,原、被告仍然存在夫妻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麦霭妮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寒窦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