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4民初69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素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6日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7月16日在阎良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11日生一子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长期不睦。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经常说谎,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以为孩子出生后能缓和家庭矛盾,但被告不但没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对家庭彻底绝望,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6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7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8月11日生一子李某乙,现就读于陕西省合阳县金裕镇幼儿园,随被告父母生活。自2015年3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甲有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则对赌博予以否认,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补办结婚登记,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重,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虽于2015年3月分居至今,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原告宋某某主张被告李某甲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此,原告宋某某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