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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吴达正与吴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达正,吴春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2号申请人吴达正,男,汉族,1959年8月4日生,个体户,现住双江县勐库镇,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吴春达,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务农,现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身份证号:XXX。申请人吴达正与被执行人吴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吴春达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达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本案申请标的56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740元,共计57340元;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宋村勐岭组有一幢两层楼房(农村宅基地),名下一辆车,车牌号为云L153**,因被执行人生意失败将车抵债给债权人(未过户),我院依法查找车辆下落。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相应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56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五、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并向其送达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征询意见书及退出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同意退出。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执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学忠审判员  张 淋审判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俸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