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石胜利与石双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胜利,石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石胜利,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石双荣,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人石胜利与被执行人石双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法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石双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对申请人在自家门前砌盖厕所的妨碍,不得阻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实地查看,并给被执行人多次做工作后,被执行人同意不再阻挡申请人在自家门前砌盖厕所,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法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