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徐联芳、YECHENPING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联芳,YECHENPING,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徐联芳,女,1924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YECHENPING,男,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320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73747066-4。法定代表人杨德凤。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徐联芳等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联芳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联芳等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9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联芳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