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民初字第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兵诉被告刘文忠、孙震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库民初字第414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对原告王永兵诉被告刘文忠、孙震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中,适用法律条文有遗漏,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更正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黄赓懋人民陪审员 丽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 英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