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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庆刚与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刚,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904号原告王庆刚。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路东侧。负责人刘伟明,经理。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鱼公路56号104一8。法定代表人胡靖,经理。原告王庆刚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且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靖下落不明,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6月14日,本院向原告下发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2016年6月25日前补交诉讼费用775元,原告王庆刚逾期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李会民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