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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与天津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天津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083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复经路2号。经营者商天平。被告天津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欣欣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芦宝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诉被告天津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天津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泰模具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金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