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韦统省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统省,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414-1号申请执行人韦统省。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统省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10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