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韦继球与韦昌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继球,韦昌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261号原告韦继球。被告韦昌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继球诉被告韦昌朋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继球经传票传唤,在排期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继球负担。审 判 长 蒙建勋人民陪审员 农红梅人民陪审员 俸小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