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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韦继球与韦昌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继球,韦昌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261号原告韦继球。被告韦昌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继球诉被告韦昌朋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继球经传票传唤,在排期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继球负担。审 判 长  蒙建勋人民陪审员  农红梅人民陪审员  俸小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