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娜日娜与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日娜,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02号原告娜日娜,女,1987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李小琴,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娜日娜诉被告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娜日娜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李小琴所有的宁A0C***某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保全,要求扣押保全车辆并冻结车辆户籍,案外人杨立新以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塔日阿图嘎查砖木结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小琴所有的宁A0C***某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冻结车辆登记手续二十四个月,扣押期间该车辆由原告娜日娜保管,保全期间不得使用、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被扣押车辆;二、对案外人杨立新提供担保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塔日阿图嘎查砖木结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嘉镇字第0***号)产权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