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266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蒋某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李 潇审 判 员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