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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梅娟、沈亚莉等与陈鑫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923号申请人俞梅娟、沈亚莉、沈利利与被执行人陈鑫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梅娟、沈亚莉、沈利利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697.56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807元、诉讼费8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鑫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银行存款诉讼已保全,名下车辆另案动态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支付案款45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8807元、诉讼费8790元。本院认为,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