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章兴前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前,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章兴前,男,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四川省华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案【2015】87号仲裁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章兴前支付补偿金等共计14380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57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存款、收入145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