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马磊与李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李飞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5699号原告马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飞龙,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与被告李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