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双军、李丰山等与李新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双军,李丰山,李新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双军,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丰山,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双军,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系李丰山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合,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阁。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双军、李丰山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双军、李丰山申请再审称:其有新的证据即常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李新合还款缺乏证据证明。李小牛、李章法的证言系伪证。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李新合提交意见称:李双军、李丰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王玉花在审查期间死亡,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李风梅、李新梅、李凯鹏声明放弃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李双军、李丰山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提交龙港办事处常店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中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李新合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李双军、李丰山申请再审称李小牛、李章法的证言系伪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李双军、李丰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双军、李丰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双军、李丰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