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素芹与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芹,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434号申请人刘素芹。被执行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