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与刘春燕、谢兆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刘春燕,谢兆坤,刘芹,连云港显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851号原告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88号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A区101室。负责人汤井卫,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春燕,;。被告谢兆坤,;。被告刘芹,;。被告连云港显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县街。法定代表人刘春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与被告刘春燕、谢兆坤、刘芹、连云港显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