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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谭新光与易庆周、赖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光,易庆周,赖月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谭新光,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易庆周,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赖月云,女,汉族,现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李劲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谭新光与被执行人易庆周、赖月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但被执行人期满后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月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已全额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易庆周应承担的赔偿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庆周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易庆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4执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易庆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