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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艳,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17号原告李晓艳,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潍高路收费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淑华,董事长。被告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营里镇南大路道口段。法定代表人单俊凤,董事长。被告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孟凡宝,董事长。被告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宋正峰,董事长。被告杨淑���,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单俊凤,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告曹利萍,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艳诉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晓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艳撤回对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260元,减半收取为45130元,由原告李晓艳承担。审 判 长  崔 莹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