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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陈周建、庄炎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飞,陈周建,庄炎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朱美飞,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周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庄炎观,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朱美飞与被执行人陈周建、庄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周建、庄炎观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96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美飞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庄炎观、陈周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4844元,诉讼费655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鑫鼎时代家园2幢2单元401、402室房地产已被我院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第一抵押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共支付本案申请人257956.98元,本案尚有71643.0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未查到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到两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现俩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俩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美飞发现被执行人陈周建、庄炎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