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彭应忠与李庭明、陈恩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应忠,李庭明,陈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彭应忠,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李庭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陈恩光,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彭应忠与被执行人李庭明、陈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提起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