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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沿河路386-1号。诉讼代表人:尹一安,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01号银河酒业沿街1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肖八路西)。法定代表人:潘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十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林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海滨商贸中心沿街B区)。法定代表人:杨其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海滨商贸中心A区001幢1单元338号)。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海滨商贸中心A区001幢1单元348号)。法定代表人:朱迪,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且末县3区文化西路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楼A幢1单元402。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据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20130515018号项下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20130515017号项下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灌国用(2014)第42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查封土地和房产暂时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