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陈志改诉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改,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862号原告陈志改,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侠,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会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改与被告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志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志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崔向丽人民陪审员  王 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