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陈志改诉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改,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862号原告陈志改,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侠,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会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改与被告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志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志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崔向丽人民陪审员 王 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