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某某外出无法联系,经被执行人冯某某亲友协助,又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联系,反复磋商,王某某同意(2014)城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冯某某反还刘兴跃(王某某之子)死亡赔偿协议中本属于王某某所有的工亡补偿金、家属精神抚慰金、赡养费共计人民币139780元中,减让赔付金人民币44780元,由冯某某一次性返还95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冯某某一次返还王某某95000元,(2014)城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