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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永、高銮行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高銮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别名:李勇),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1991年8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10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2月16日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解回再侦。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宪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企荣,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銮,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网吧经营者(个体)。2014年8月5日因涉嫌行贿犯罪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高銮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5年3月4日、7月1日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分别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10月15日由被告人高銮的辩护人申请延长审理一个月,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同年2月29日本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审理,依法中止审理,同年6月29日恢复审理,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洪婷,被告人李永及其辩护人刘宪权、李企荣,被告人高銮及其辩护人刘荣庆、蒋琛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李永调入浦口监狱服刑。2013年间,李永及其妻子高銮在明知李永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先后送给该监狱21监区管教民警崔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请其为李永违法操作保外就医事宜。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崔某暗示李永为操作保外就医疏通“关系”花了很多钱,李永遂让高銮送钱给崔某。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高銮在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碧云山庄的崔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2013年5月,被告人李永为请崔某帮其操作保外就医事宜,主动表示再给其人民币100万元,崔某表示同意。后李永让高銮用姐姐高某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送给崔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永于2014年7月31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解回再侦,被告人高銮于同年8月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永、高銮的供述;2、证人李某、高某、桑某、许某甲、许某乙、张某、陈某甲、颜某、王某、唐某、宋某、文某、陈某乙、徐某、崔某的证言;3、发破案经过;4、罪犯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情况说明;5、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证明、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6、《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文件材料;7、服刑犯李永出门登记本、就诊登记本、外出就诊审批表、监狱医院病历、中大医院病历;8、《关于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的管理规定》、《罪犯会见通讯管理暂行规定》及分管罪犯小组民警工作职责的文件材料;9、《江苏省浦口监狱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区序列的通知》及监房值班民警职责;10、扣押的书信;11、扣押的借条及扣押手续;12、银行交易明细、原始凭证、银行打款回单;13、手机通话记录;14、崔某的刑事判决书;15、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高銮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高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高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的辩解意见是“自己没有向崔某实施行贿,都是崔某骗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刘宪权、李企荣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永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高銮的辩解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和李永在明知道李永不能保外就医的情况下送给崔某人民币105万不是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刘荣庆、蒋琛琦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銮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銮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李永调入浦口监狱服刑。2013年间,李永及其妻子高銮在明知李永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先后送给该监狱21监区管教民警崔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请其为李永违法操作保外就医事宜。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崔某暗示李永为操作保外就医疏通“关系”花了很多钱,李永遂让高銮送钱给崔某。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高銮在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碧云山庄的崔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2013年5月,被告人李永为请崔某帮其操作保外就医事宜,主动表示再给其人民币100万元,崔某表示同意。后李永让高銮用姐姐高某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送给崔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永于2014年7月31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解回再侦,被告人高銮于同年8月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永现有的余刑为十二年九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包含两次减刑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永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2日自己调入浦口监狱服刑,后与桑某关系较好,因南京对涉黑案件扣减比较厉害,自己产生调监狱的想法,桑某跟民警崔某关系较好,将自己想法告诉了崔某;2012年年底,崔某向自己提出可以为我操作保外就医,自己表示请崔某为我打听保外就医事宜;2013年年初,自己向崔某提出在监狱里面没有自由,办事情不方便,希望崔某认识一下自己妻子高銮,崔某表示同意;自己用崔某手机联系高銮,告诉高銮崔某对自己不错,让高銮来探监的时候认识一下崔某,后高銮告诉自己见过崔某了,给崔某带了两条烟、两瓶酒;后崔某多次跟自己说为我打听保外就医事情请了很多人吃饭,花了很多钱;同年3月,自己用崔某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给崔某几万元钱,后高銮告诉我给了崔某人民币50000元钱;同年4月17日,崔某以做黄沙生意为由向自己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自己表示同意并用崔某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给崔某人民币20万元,后崔某告诉自己人民币20万元已拿到,但是崔某未给自己打借条;同年5月份,崔某以扩大黄沙生意规模为由向自己提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自己表示同意,后自己用崔某手机联系高銮,安排高銮从高某的银行账户将人民币100万元转账给崔某;同年8月,自己与高銮打亲情电话,问高銮拆迁补偿款有无发放,高銮告诉我拆迁补偿款发放下来了,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崔某以洪泽湖挖沙竞标为由向我提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自己表示同意,后自己用亲情电话联系高銮,让高銮多留出人民币300万元,崔某需要用,什么时候用等我电话通知,崔某后来并未向自己提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11月5日,崔某告诉自己他有急事用钱,从高銮处拿了人民币15万元,未告知我。自己不高兴,表示知道了;崔某让自己用亲情电话给高銮联系,自己打电话给高銮,高銮问昨天的事情知道了吧,自己说知道了;同年11月底,自己会见高銮,高銮告诉我崔某还拿了人民币300万元,自己很生气,自己找崔某要人民币300万元,崔某表示为自己操作的保外就医的事情手续已经办好了;同年12月份,崔某安排自己到中大医院去检查,检查以后,崔某告诉自己这次检查没有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后自己让高銮找崔某要钱,如果不给钱就报警;2014年7月份,高銮报警,截止到案发前,崔某未归还人民币440万元。关于自己是否符合保外条件,自己认为“当时崔某跟我说直接给自己考虑办保外就医,自己当时就说,自己的罪名涉黑,刑期长,又是几进宫了,办不出去”,“2014年12年底,崔某又主动跟自己提保外就医的事,自己当时就说,国家对减刑、假释控制得越来越紧,自己的情况又涉黑,自己的保外就医的事谁也办不了”;自己与高銮亲情电话内容“你这两天找机会跟他见个面,你问一下事到底能不能办,懂不懂。他要是能办,让他抓紧,你告诉他,那人民币440万到最后都属于他的。如果说他要是没帮我办,那么让他给个痛快话,那个事不办了,懂吗?”自己让高銮问崔某能不能帮我办成保外就医的事情,当时自己对要回人民币440万不抱任何希望了,但是这人民币440万也不是小数目,自己两头总得图一头,既然崔某跟自己说他有这个能力帮我办成保外就医的事,他不还钱也要给我不还钱的理由,崔某给我的理由就是能帮我办成保外就医事宜;同年3月自己跟崔某见了面,向他要钱,崔某说,你给我一个星期的时间,我把人民币300万还给你,我帮你办成保外就医的事,你再把人民币300万给我行不行,自己说,行,你帮我办成的话,自己让高銮再把人民币300万打给你。自己让崔某为其操作保外就医的事情,如果崔某能办成保外就医,人民币440万都是崔某的。2、被告人高銮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自己接到李永用民警崔某手机打来的电话,李永让自己月底探监的时候认识一下崔某,给崔某带点礼品,后自己买了两条香烟、两瓶酒,在浦口监狱门口饭店和崔某见面,自己将烟酒送给了崔某,请崔某给予李永关照,崔某收下了烟酒。自己想给李永操作保外就医,请崔某多帮忙。吃完饭,自己和崔某单独在一起时,崔某说“我想帮永哥操作保外就医的事,如果靠正常的减刑的话,要2018年才能出来,如果能办保外就医的话,过一、二年就能出来了”。自己当时感到有点怀疑,就说“保外就医不好弄吧?”崔某说“永哥有高血压不是吗?前期先探探路子,找找关系”。自己当时听说得××才能保外就医,像乙肝之类的,李永只是血压有点高,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同年3月,自己接到李永用崔某手机打来的电话,李永说崔某为他操作保外就医的事情花了不少钱,让自己拿点钱给崔某;同年3月中旬,自己和李永弟弟李某开车来南京,崔某将我们二人带到江浦碧云山庄小区房子里,自己送给崔某人民币50000元现金和两箱苏酒、化妆品等;同年3月底,自己会见李永,将给崔某人民币50000元钱的事情告诉了李永;同年4月,自己接到李永用崔某手机打来的电话,李永让自己打人民币20万元给崔某,自己按照李永要求将人民币20万元打到了崔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自己接到李永用崔某手机打来的电话,李永告诉自己崔某要借人民币100万元,用于经营洪泽湖挖沙生意,让自己探监的时候带人民币100万元通过姐姐高某的账户转账给崔某;同年5月底,自己到南京会见李永后,通过高某账户将人民币100万元转账给了崔某;同年8月份,自己在银行办理拆迁款存款业务,接到李永电话,李永让自己多留出人民币300万元,崔某最近要用,用钱时间等他通知;同年9月2日,崔某打电话联系自己,以做生意为由提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自己要求崔某写借条,当天崔某和张某一起到徐州,崔某给自己写了一张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条,自己将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了崔某;同年11月4日,自己接到崔某电话,崔某称要见领导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事宜,需要用钱,但是身份证、银行卡丢失,让自己打人民币15万元到周晓霞账户,后自己按照崔某的要求将人民币15万元打到了周晓霞工商银行账户;同年11月底,自己会见李永,将崔某从自己处拿走人民币440万元的情况告诉了李永,李永很生气;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向崔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崔某没有归还;同年12月份,自己接到崔某发送的彩信,崔某把李永外出就医的照片发给自己,告诉我已经安排李永外出看病,正在操作保外就医的事情;2014年1月初,自己接到崔某电话,崔某称通过朋友找到了大领导,李永保外就医事情能办成,对方要人民币220万元,他还差人民币30万元,让自己借人民币30万元,过了两天,自己借给崔某人民币25万元,过了10天,自己向崔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崔某分两次归还自己人民币20.3万元;同年2月,自己与其父亲到南京来探监结束后,自己找崔某要钱,三人见面后,自己让崔某写了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崔某遂写了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给我,截止到案发前,崔某未归还人民币444.7万元;李永在亲情电话里跟自己说的“你这两天找机会跟他见个面,你问一下事到底能不能办,懂不懂,他要是能办,让他抓紧,你告诉他,那人民币440万到最后都属于他的,如果说他要是没帮我办,那么让他给个痛快话,那个事不办了,懂吗?”意思就是崔某帮李永办成保外就医的话,那么之前崔某从自己这里拿走的人民币440万元,我们全部送给崔某;同年1月崔某跟我借人民币25万之前,自己按李永的要求打电话给崔某,自己问崔某保外就医的事能不能办,如果你能办的话,人民币440万就给你了,如果不能办咱就不办了,崔某一直说能办,他已经找到北京的领导了,春节前后李永就能出来,自己认为保外就医办成的话,当时想人民币300万肯定得要回来,其它的钱也就不要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上半年,自己陪同被告人高銮前往南京,高銮告诉我,民警崔某要为被告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之事,高銮送给崔某人民币50000元现金;另外李某还证实崔某后来曾送给高銮两个挂件,高銮给了我,因为觉得不值钱就给小孩玩了,并辨认出挂件照片。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銮跟自己说过,浦口监狱有个民警叫崔某,帮被告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的事情;李永用崔某的手机给高銮打电话,跟高銮说办保外就医事情需要用钱,这次要人民币100万,让高銮打钱给崔某;这100万人民币是崔某用来找关系给李永办保外就医的。2013年5、6月份,高銮用自己身份证开了一个银行卡,自己还陪同高銮一起到南京,高銮用自己银行卡给崔某人民币100万元用来找关系办保外就医事情。5、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永和民警崔某通过自己介绍慢慢熟悉起来,崔某经常在自己和李永面前说他上面有关系,他老婆的四舅在省司法厅当处长,还认识中石化的陈老爷子,关系很广;李永就有了保外就医的想法,后来自己和李永、崔某聊天时,听崔某说他帮李永找人打听保外就医的事,花了不少钱;后来听李永说,崔某让其老婆给了崔某人民币50000元钱。2013年8月,李永告诉自己,崔某准备向他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他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崔某告诉李永从高銮处拿了人民币15万元,李永很生气,接见的时候,李永从高銮处得知崔某已经从高銮处将人民币300万元拿走了;自己也证实李永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关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在监狱里都是老生常谈的事,自己作为服刑犯也关心这方面的事,哪个不想早点出去,平时管教民警在法律宣传的时候也会讲这些事情。6、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民警崔某因为酒驾的事找自己帮忙,自己介绍许桂给崔某认识的;2013年秋天,自己和崔某、张某、中石化姓陈的老头子和国土资源厅一个姓唐的处长一起吃饭,谈张某在洪泽湖挖沙的事,吃饭的时候唐处长说他要买房子,需要借一、二百万元人民币。2013年7、8月份,崔某借给自己人民币300万元,后来自己准备还给崔某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崔某的要求打到张某的账上,张某后来又打回了人民币170万元;因为张某要钱用,自己又打过人民币10万元给张某。自己实际上向崔某借了人民币260万元,给崔某打过一张人民币260万元的借条,张某是担保人,崔某案发前,自己还给崔某人民币6万元。2013年底,崔某问自己有没有关系帮浦口监狱服刑犯操作保外就医的事情,自己表示会打听一下,崔某给自己打了人民币29.5万元,自己问过许桂和徐海华,都说办不了,自己就没有帮崔某操作保外就医的事,钱也没有退给崔某。7、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民警崔某因为酒驾的事通过许某甲找到自己,希望找人帮忙,并分二次各给了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2月份,崔某又找到自己,说他有个朋友叫李永,在浦口监狱服刑,崔某想找人帮李永开高血压三级鉴定,操作保外就医,请自己帮忙;自己找到一个叫陈大宁的人,并给了人民币1.5万元的苏果卡,请陈大宁找中大医院的医生帮忙开高血压三期证明;李永到中大医院检查时,自己和陈大宁、崔某一起去中大医院,崔某在车上说“如果事情办成了,我会好好感谢一下陈总。”,后中大医院医生并未给李永开具高血压三期证明。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自己向崔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经营洪泽湖挖沙生意,后这人民币20万元全部亏损;2013年6月,自己向崔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用于归还自己欠朱敏的欠款,崔某直接把人民币7万元打到朱敏银行账户;2013年7、8月份,自己朋友袁福康向自己借款,自己向崔某借款,崔某直接把人民币20万元打到了袁福康的银行账户;2013年8月,自己和崔某、许桂、扬子石化陈处长和国土资源厅一个姓唐的处长一起吃饭,谈自己在洪泽湖挖沙的事,吃饭的时候唐处长借人民币三百万元,后来唐说事情办不成;许某甲向崔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崔某和自己一起到徐州去拿了人民币300万元,借给了许某甲;目前还剩下人民币260万没有还;其中,自己用了人民币30万,后来还给崔某了;2013年底,崔某找许某甲帮忙给浦口监狱的服刑犯李永操作保外就医的事,许某甲说只能帮他问问;2014年5、6月份,为了还徐州的高总的钱,许某甲提出把他的酒店抵押给高总,还准备用酒店抵押办贷款,款还没有贷下来,崔某就出事了。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永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浦口罪犯去监狱医院之外的医院就诊的程序是:监狱医院对罪犯就诊后,如果确实需要出监狱到外就诊,医院出具建议外出就诊的手续,监区做好危险评估,报狱政科审核,之后监狱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再报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再由民警押送出监看病;监狱不允许民警将手机带入监区,更不允许将手机给犯人使用。10、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永在浦口监狱21监区1分监区服刑,崔某是浦口监狱21监区2分监区管教民警;崔某作为值班民警时,对整个监区的罪犯都有管理职责,包括因会见、就医等离开监区,值班民警必须向监区领导汇报,严格执行押带制度,并做好进出登记;管教民警不允许将手机带入监区,也不允许给犯人使用;服刑犯的减刑、假释需要召开监区民警会议,民警都要发言并签字。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永有高血压,但不严重,没有到保外就医的程度,让他吃降压药,他说会影响生育不愿意吃;浦口监狱不允许民警将手机带入监区,也不允许民警私自带信;监区集体研究的时候,每个民警都要发言,并且要在记录上签字。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崔某在浦口监狱21监区2分监区当管教民警;浦口监狱服刑犯的信件统一由内勤民警进行审查,不允许民警私自带出监区;浦口监狱不允许管教民警将手机带入监区,也不允许将手机交给犯人使用;保外就医需要监区民警集体讨论,每个民警都要发言并在记录上签字;服刑犯李永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13、证人宋某、文某、陈某乙、徐某的证言,四人均分别证实2013年被告人李永多次到浦口监狱医院、中大医院就诊;服刑犯李永历史上血压比较稳定,不符合保外就医中高血压三期的条件;2013年年底,在李永到中大医院检查之前,民警崔某曾找到浦口监狱医院办公室主任宋某,请宋某安排服刑犯李永外出看病,后宋某和浦口监狱医院医生文某打了招呼,2013年11月,文某在对李永检查时,将李永血压的检查结果从160/110mmhg改高到180/120mmhg,使其符合外出检查条件(2013年11月21日浦口监狱医院文某医生书写的李永病历有篡改的痕迹)。2013年12月11日经审批至中大医院就诊,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脏科主任医师汤成春诊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服药治疗,随诊;但因高血压三级和高血压三期不是一回事,李永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汤成春没有给服刑犯李永开具高血压三期证明。1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浦口监狱21监区管教民警,职责是负责监区服刑犯的日常监管,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将手机给犯人使用,也不得帮犯人私自带信;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上,自己作为管教民警,有权对服刑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2013年初,自己通过浦口监狱21监区服刑犯桑某介绍与服刑犯李永熟悉起来,同年2月,自己主动向李永表示自己四舅在省司法厅工作,提出能为他操作保外就医之事,李永遂请自己帮忙操作保外就医,并打电话给妻子高銮,让高銮同年2月底探监的时候给我带礼品并表示感谢;同年2月底,高銮到浦口监狱探监,自己请高銮在浦口监狱门口饭店吃饭,向高銮表示自己想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之事,高銮表示感谢并请自己对李永多多关照;同年3月,自己向李永表示在外面为保外就医的事情找关系请人吃饭花钱,李永用我的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送钱给自己,高銮和李永的弟弟李某到南京来,在自己位于江浦碧云山庄小区的家中送给我人民币50000元,请自己帮忙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事宜;同年4月,自己向李永提出来,自己在老家泗洪与朋友张某合伙做黄沙生意,急需要用钱,向李永借款人民币20万元,李永表示同意,后李永用我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打给自己人民币20万元,自己收到人民币20万元后转账给了朋友张某,用于经营洪泽湖采沙业务;同年5月,李永问自己保外就医的事情怎么样了,让自己想办法操作保外就医,并主动表示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让自己不要担心钱的问题,自己表示同意,后李永用我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后高銮通过姐姐高某账户转账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自己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用于借款给袁福康、朱敏,支付柴油款,归还自己个人欠款,个人赌博等用途;同年8月,自己与张某、许某甲等人意图垄断洪泽湖采沙业务,自己向李永提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李永表示同意,用我手机联系高銮,让高銮准备人民币300万元;同年9月初,自己打电话给高銮,向高銮提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高銮让自己写借条,自己与张某一起前往徐州,给高銮写了一张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条,高銮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300万元给了自己,自己收到人民币300万元以后,将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了许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业务。同年8月,浦口监狱给李永办理第二次减刑,自己作为21监区管教民警,在明知李永违反监规的情况下,未在监区减刑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同意给李永减刑并签字确认;同年11月初,自己同事周晓霞向自己索要欠款人民币15万元,自己打电话给高銮,称自己急着见领导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事宜需要用钱,但是自己身份证、银行卡丢失,无法取钱,让高銮给自己人民币15万元,并将周晓霞的工商银行账户告诉高銮,高銮按自己要求将人民币15万元转入周晓霞工商银行账户。第二天,自己告诉李永从高銮处拿了人民币15万元,李永表示知道了;同年11月份,自己让李永在浦口监狱装病,谎称头疼、头晕、血压高,让李永可以到监狱医院看病,以造成李永身体有病的假象,自己给浦口监狱医院办公室主任宋某打招呼,请宋某帮忙李永住院并送到外面的医院去检查;同年12月11日,浦口监狱医院安排李永到中大医院就诊,自己为了给李永操作保外就医,送给泗洪老乡许某乙人民币20万元,请许某乙找关系给中大医院医生打招呼出具高血压三期证明,但是中大医院并未给李永开具高血压三期证明。许某乙跟自己表示,下一次再来检查一定能开出高血压三期证明。自己将李永外出就医情况通过彩信告知高銮,表示李永很快就能保外就医出来;同年11月底,高銮会见李永,得知自己从高銮处拿了人民币300万元,李永让自己归还人民币300万元,并表示前面的人民币140万元都给自己,如果保外就医事情办成,人民币300万元也给自己,自己表示同意;同年11月底,自己因酒驾被停职,无法见到李永;同年12月份,自己通过短信联系高銮,让高銮转告李永继续装病,以便继续为他操作保外就医事宜;2014年1月,自己找到泗洪朋友张某、许某甲,请二人为自己找关系帮忙操作李永保外就医事宜,许某甲表示需要人民币70万元,自己打电话给高銮,称为李永操作保外就医需要见大领导,领导要人民币220万元,自己先给人民币130多万元,还差人民币30万元,提出向高銮借款人民币30万元,过了两天,高銮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自己人民币25万元,自己拿到人民币25万元以后,将钱打到许某甲银行账户;过了二十余天,高銮向自己索要人民币25万元,自己分两次还给高銮人民币20.3万元;同年2月,自己与高銮及高銮父亲三人在江东路与应天大街路口见面,高銮向自己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并让自己写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自己表示同意并写了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截止到案发前,自己未归还人民币444.7万元,其中包括李永通过高銮两次送给自己的人民币105万元,同年2月自己给高銮打了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就包含李永送给我的人民币105万元,这人民币105万元不是借款,是李永、高銮送给我的,让自己帮李永办保外就医事情的,不存在借的问题,更不存在还的问题。15、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永、高銮涉嫌行贿犯罪一案,高銮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举报浦口监狱民警崔某涉嫌违法犯罪时自行发现。2014年7月12日,该院依法询问被告人李永,并于同年7月24日决定对李永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31日,该院依法将被告人李永解回再侦;同年7月12日,该院依法询问被告人高銮,并于同年7月24日决定对高銮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5日,该院依法传唤高銮,并决定对高銮刑事拘留。16、罪犯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永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于2008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案发时,李永系江苏省浦口监狱21监区服刑犯。2011年9月27日,曾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1月8日,曾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17、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证明、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等主体身份材料,证实案发时,崔某系江苏省浦口监狱6监区管教民警;2014年1月至2月,在江苏省浦口监狱17监区、21监区工作,其中,因监区罪犯人数较多,成立了2-3个分监区管理平台,值勤民警对全监区进行管理;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1日因酒驾被浦口监狱停止执行职务,并禁止进入监区;2014年2月至案发前在浦口监狱6监区工作,崔某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18、《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等文件,证实服刑犯需要达到高血压三期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保外就医程序的启动由犯人提出申请或者监狱医院根据服刑犯的病情提出建议或监区直接提出办理意见;监区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召开民警会议,管教民警应当提出办理意见并签名。19、《江苏省浦口监狱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区序列的通知》、十七监区监房联号表、二十一监区监房联号表、十七监区值班表、二十一监区值班表、监房值班民警职责,证实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原名十七监区,2013年1月更名为二十一监区;服刑犯李永一直在十七监区、二十一监区服刑;崔某系十七监区、二十一监区管教民警,担任主班或正常班值班工作;作为监房值班民警,崔某有与本监区服刑犯直接接触的职务便利。20、江苏省浦口监狱出门登记本(复印件)、就诊登记本(复印件)、外出就诊审批表、监狱医院病历、中大医院病历,证实李永出监看病就诊的事实。21、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的管理规定》、《罪犯会见通讯管理暂行规定》及分管罪犯小组民警工作职责,证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移动电话带入监狱二道门内场所,民警为罪犯传递手机或者将手机交由罪犯使用经查实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罪犯的往来信件应当接受民警检查,发现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本案中崔某将手机交由罪犯李永对外联系;崔某私自给服刑犯带信、不接受民警检查的行为,为帮助李永操作保外就医事宜提供资金、通讯便利,违反了监狱规定,是崔某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22、扣押的李永写给高銮的书信,其中2013年6月27日的书信内容有,“还有就是那事,已经开始运作,一切正常的话也许就在今年底明年初见分晓”,表明保外就医的事情已经开始运作;2013年8月16日的书信内容有,“300万是借的,要崔打借条,不存在利息;先前那100多万,是他让帮忙办我的事的,就不提了”,表明100多万是让崔某帮忙办李永保外就医的事情的;2013年11月5日的书信内容有,“以后如果有什么人找你了解为什么给他那些,你可以实话实说,认识他以后,他说能办这个事,他说要那些,咱不能不给”,也间接证实崔某为李永办保外就医收钱的事实;2013年11月13日的书信内容有,“他前三次从你这拿了125万,那是他问我要的,说是为了办事,我同意的。后来的两次,我都不知道。那次给你打电话,你正在银行办理补偿款,是他在听电话的。电话挂上后,他说要用300个,九月一日用在清理河道(挖沙)竞标上,让我再跟你通话说一声。我当时跟你说了多留三百万,他这边可能过段时间要用,你先留出来,他那边什么时候要,我到时再给你打电话。我不知他什么时候去见你的,又是怎么跟你说的,你为什么对他就那么相信。”“把家里的电话换成自动录音的,然后给他打电话,故意谈到我的事情上,问他现在怎么办,以后怎么办,办不好拿那么多钱又怎么办?包括钱的数目,多打几次,多掌握些资料,以防不测。”“还有11月4日,他让你给他打款的事,我事前根本不知道,不知他要了多少,又是怎么跟你说的。当天他就把款提出来了,第二天才告诉我,说你给他汇了15万,已经汇了我还能再说什么呢?跟着我给你去电话,你问我知道昨天的事了吧,我只能说知道了。”“考虑到以后有可能打官司,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他告诉我他能为我办事,但要用钱。便让他电话联系你,你们认识后,他便提出吃饭谈事要花不少钱,你便先给了他5万,四月份时,他说和别人做生意问我借钱说用一个月,开口20万,我同意了。你便汇给他,到了五月份,他说要办我那个事,他便给你去电话要100万。你要先见到我的回话,他又找到你,我同意后给你去的电话。在五月底你来见我便把100万给了他。那300万我根本不知道,15万我也不知道。下一步我准备跟他摊开了说,事办不好就让他元旦前后把钱还回来,否则后果自负”。23、扣押的借条及扣押手续,证实2013年9月2日,崔某给高銮写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2014年2月21日,崔某给高銮写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24、银行交易明细、原始凭证、银行打款回单,证实调取的崔某、高銮、张某、许某甲等人之间银行交易凭证回单以及高銮打款给崔某的具体日期、金额、资金去向的事实。2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高銮有多次与崔某通话记录的事实。26、刑事判决书,证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宁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受贿人崔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于崔某违法收受李永、高銮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0万元,包含了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105万元。27、被告人李永、高銮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永、高銮的自然情况,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查证属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高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行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永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高銮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永及其辩护人刘宪权、李企荣提出的“自己没有向崔某实施行贿,都是崔某骗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永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之辩解(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李永及其辩护人刘宪权、李企荣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李永及其辩护人刘宪权、李企荣提出的辩解(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銮及其辩护人刘荣庆、蒋琛琦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和李永在明知道李永不能保外就医的情况下送给崔某人民币105万不是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銮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銮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之辩解(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高銮及其辩护人刘荣庆、蒋琛琦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高銮及其辩护人刘荣庆、蒋琛琦提出的辩解(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被告人高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德斌审 判 员  平元华人民陪审员  王元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