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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刘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刘西友,王夫海,张贵雪,孟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112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行长,住山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永,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西友,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夫海,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贵雪,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孟现兰,女,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刘西友、王夫海、张贵雪、孟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85元(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