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伟生与胡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生,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096-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生,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胡平,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伟生与被执行人胡平债务一案,张伟生因胡平不履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铜官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平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