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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志海与路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路俊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522号原告张志海。被告路俊荣。原告张志海与被告路俊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