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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效林、李芳太等与房新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林,李芳太,周占朝,刘磊,郭傲直,房新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654号原告:刘效林。原告:李芳太。原告:周占朝。原告:刘磊。原告:郭傲直。被告:房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林、李芳太、周占朝、刘磊、郭傲直被告房新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效林、李芳太、周占朝、刘磊、郭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效林、李芳太、周占朝、刘磊、郭傲以被告房新海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林、李芳太、周占朝、刘磊、郭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效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