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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沈阳志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沈阳志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负责人张兵。委托代理人:孙瞻,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志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余,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邢洪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以下简称平安医院)与被上诉人沈阳志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鹰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14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瞻,被上诉人志鹰药业的委托代理人邢洪艳、孙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返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144号判决;二、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吴晓东审判员 孙晓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