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耿双喜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双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耿双喜,女。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耿双喜申请执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67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无存款、股份、汽辆、房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56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