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郜延武与陈予川、闪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延武,陈予川,闪霞,王迪,王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郜延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予川,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闪霞,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迪,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冬红,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予川、闪霞、王迪、王冬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王迪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26997.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