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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郜延武与陈予川、闪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延武,陈予川,闪霞,王迪,王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郜延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予川,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闪霞,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迪,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冬红,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予川、闪霞、王迪、王冬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王迪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26997.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