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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覃海逢与谭文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海逢,谭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财保34号申请人覃海逢,男,壮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谭文化,男,壮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柳江县。申请人覃海逢与被申请人谭文化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文化的如下财产进行查封: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开发区建南三街184号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0560**号),保全价值200000元;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岭小区内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江国用2009第0537**号),保全价值200000元;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云顶印象8号楼8层803号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保全价值420000元。申请人覃海逢用其所有的南宁市东葛路117号南一8栋2单元209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覃海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谭文化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开发区建南三街184号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0560**号);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岭小区内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江国用2009第0537**号);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开发区建南三街184号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056006号)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云顶印象8号楼8层803号房屋一套及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云顶印象B1273号车位一个(查封期限3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二、查封申请人覃海逢所有的南宁市东葛路117号南一8栋2单元209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3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立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大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