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064号原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被告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花园小区3栋4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雪宁 来源:百度搜索“”